知名的不動產投資客「劉媽媽」劉月釵,四年前談妥以一億零七百萬元,價購北市復興南路SOGO商圈附近百餘坪土地和建物;沒想到,半途殺出程咬金,土地共有人之一的高姓菜販,主張擁有優先承買權,案經法官審理後,判決高可用相同價格買下,「攔截」劉媽媽到手的不動產。
法官在判決理由中指出,由於高某依土地法卅四條之一主張優先購買時,原本簽訂的契約就自動失效,不動產要賣給劉月釵的卅二位攤販,也不必對劉月釵負擔無法履約的損害賠償責任,亦即劉月釵只能「認」了。
劉月釵因去年標得首宗帝寶法拍屋聲名大噪,早年在西門町做賣皮鞋起家,廿多年前集資橫掃北市商圈店面,近年更因購入雄獅旅行社的東區店面,一戰成名,市場上被稱為店面三大投資客之一。
本案土地,據不動產業者估算市價約三億多元,因本案還可上訴,若高姓菜販最後勝訴確定進而轉手,至少獲利兩倍、超過兩億元。
提出訴訟的高姓菜販,廿五年前在北市復興南路一段一百零七巷內的「復興南路市場」賣竹筍,市場土地約九百多坪,高與其他卅二名攤販,共同持分擁有市場一樓兩個大店面,由於位居東區黃金地段SOGO商圈附近,土地和地上建物炙手可熱。
民國九十六年一月間,陳姓等其他卅二位攤販,和劉媽媽洽談以一億零七百萬元出售店面及持分的百坪土地;因土地法特別規定,土地共有人可優先購買,當時卅二位攤販曾寄發存證信函,詢問近六十歲的高姓菜販有無意願購買。
高姓菜販表示,雖然他在其他攤販是否行使優先承買函送達後,就在九十六年二月七日表示要優先承買,卻因送達時間,及簽名收受人都出錯,讓他錯過時機買下,因此提告主張他可優先承買,要求卅二位菜販在他付出一億零七百萬元後,將土地和兩個門牌號碼的店面建物,移轉登記到他的名下。
台北地院審理本案後,卅二位攤販辯稱,發出通知函後,第二天就送達高姓菜販小舅子簽收,另外也送了一份給在木柵賣碗糕的高某長媳簽收,應已合法送達通知函。
法官認為,高是在信義路三段的市場賣菜,沒有跟妻舅、媳婦等人同住,代為簽收都不算數。真正計算的時間,應從高由媳婦口中得知通知函時間起算,認定高是在法定期限內表明優先承購,判決高只要付出相同的一億零七百萬元,就可取得土地和建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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