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4日 星期四

賣屋已繳奢侈稅 所得稅可減列

2013年07月04日 
【林巧雁╱台北報導】財政部昨宣布,周五將核釋解釋令,若個人出售房屋且已繳奢侈稅,申報所得稅時可當作費用減列。民眾之前報稅若沒有減列,可提供證明申請退稅。

2011年6月1日開始實施奢侈稅,民眾2年內出售不動產,須繳交易金額10%的奢侈稅,1年內出售須繳15%的奢侈稅。

不動產交易通常包含房屋與土地,但所得稅只計算房屋的交易所得,土地交易所得則是繳交土地增值稅,本來就免所得稅。

土地交易免所得稅

財政部官員說,若出售不動產已繳奢侈稅,可依比例減除所得稅,也就是依房屋所佔售價比例減除成本,不是全數減列,因土地不含在所得稅,不能扣除。 

賦稅署副署長蔡碧珍說,假設不動產交易所得1000萬元,依實際成本減去奢侈稅中房屋售價比例,如繳20萬元的奢侈稅,而5分之2為房屋的比例,所得稅可扣8萬元。 

官員表示,大多數人不會按實際成本申報,多是按照財政部公布的財產交屋所得標準,以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百分比推算,因房屋評定現值低於市價,繳的稅比實際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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