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3日 星期日

國有地讓售 不理原住戶

2013年10月13日
國產署2012年以「讓售」方式,將徐劉好育老奶奶佔用的國有地賣給民眾林麗枝,隨之新地主要求徐劉好育拆屋還地,在搬遷前,得按月繳付約2萬餘元租金。國產署表示,依《國產法》,承購者得處理地上佔用戶狀況,政府無權干涉。

承購者自行處理

《蘋果》接獲投訴,先向當時國產署松山區承辦人員查詢該土地買賣方式,確認是以「讓售」方式轉賣國有地,再致電國產署副署長邊子樹,想了解國產署明知該地有建物,卻仍執意轉賣,但邊子樹說:「不清楚此個案,可能要洽詢管理組組長。」
國產署主任秘書陳秀琴解釋,依《國產法》49條及52條之2讓售規定,關於國有地有佔用戶的狀況,若地上有建築使用,又和國產署有租賃關係,在讓售的部分,有優先購買權,政府會先告知承購者「地上有佔用」的狀況,所以承購者購買土地後,須自行處理,政府無法干涉。

協調不成提訴訟熟 悉該地交易狀況的房地產業者指出,徐劉好育老奶奶與前屋主購買房屋,以致變成國有土地違占建戶,此塊國有地緊鄰私有地,所以只有緊鄰土地的地主可以買,老 奶奶沒資格購買土地,才讓售給緊鄰土地的地主,最後老奶奶變成侵占私有土地,新地主要求拆屋還地,也因為雙方協調沒談攏,所以才鬧上法院

新地主張政逸表示,因為老奶奶侵占國有土地,購買土地後得清除地上物,只好請她搬遷,所以才會提出訴訟。記者郭寶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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