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溯及既往 採標準核定者不適用
2013年07月20日
【洪安怡╱台北報導】財政部賦稅署近日發布解釋令,針對出售房屋課徵奢侈稅,可列為個人綜所稅減項;為財產交易所得可認列的費用,並溯及既往。被課徵奢侈稅的民眾,即日起可持相關證明到國稅局辦理綜所稅更正,以利退稅。
奢侈稅是針對名下持有2屋以上的屋主,且在持有房屋2年內即轉售者,課徵房屋售價10~15%的稅金;符合自用住宅,因換屋過渡期間持有2戶房屋的民眾,只要產權登記日起1年內出售原屋,就不在課徵範圍。
奢侈稅為交易支出費
另外,非自願性出售如調職、裁員或繼承等都不在奢侈稅課徵的範圍。永慶房產集團契約部經理陳俊宏指出,在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前,民眾若符合課徵奢侈稅的標準,在申報綜所稅時,將產生財產交易所得,但奢侈稅的費用並未被扣除,因此衍生重複課稅的問題。
財政部賦稅署近日發布解釋令,認定奢侈稅可當作財產交易支出費用加以認列扣除;不過由於售屋金額包含土地與房屋價格,故須將房屋評定現值和土地公告現值所占房屋售價比例後,才能認列扣除。
信義代書專案經理林以德舉例,某甲持有房屋1.5年後賣屋,成交價2000萬元,其中房屋評定現值為4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600萬元。此交易產生的奢侈稅及可扣除費用如下︰
(2000萬元×10%)×﹝400萬元╱(400萬元+600萬元)﹞=80萬元
註:計算公式請見文末。
須自擬交易所得更正
假設某甲所得稅率適用10%,可拿回的溢繳稅金為8萬元。須注意採標準核定者因無法算出方屋評定現值與土地公告現值比例,因此無法辦理退稅。財政部台北國稅 局提醒,有意辦理的民眾可自擬一份主張財產交易所得需要更正的文件,並攜帶奢侈稅的繳款書或收執聯,到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綜所稅更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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