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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31日 星期日

新規 車位加寬5公分「無感」

最小須2.3米 《蘋果》實測 與鄰車僅距50公分
2013年03月31日

【顏嘉瑩╱台北報導】政府公布《建築技術規則》修正條文,停車位寬度從最小的2.25公尺,增加為2.3公尺,從7月1日後申請建照的建案都適用。各界期待新 政策能夠讓車主使用更方便,但實際測試後,卻感受不大。汽車達人說:「加寬5公分對開車停車無感,對停車位計價可能比較有差異。」

以往《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建築物有25%的車位可縮減寬度及長度,建商為了多規劃幾個車位,往往連續設置長5.5公尺、寬2.25公尺的「小車位」。但調查國內中型房車平均車長4.7~5公尺,小車位長度尚能符合,但以平均車寬1.6~1.8公尺來看,小車位寬度僅2.25公尺,車子停放後,僅剩下 45~65公分開關車門,進出相當不方便。

不得連續設置

7月1日上路的《建築技術規則》修正條文,規定僅20%的車位可以縮減長寬,且寬度2.3公尺的「小車位」不得連續設置,鄰牆也不得設置小車位。
記者以此新規定實測,車寬1.8公尺的汽車停放後只剩50公分可開關車門,即使隔壁停車位車主停在車位正中間,與鄰車的車距也僅60公分,再扣掉車門厚度,如果是身材較豐腴的乘客或是孕婦,下車得手扶車門,側身才能進出。
若遇到車位旁邊有柱子,為了避免後照鏡碰撞,通常會在靠近柱子的那一側預留較多空間,以免開門撞到。但若隔壁車位已有汽車停放,就只能在停車前讓乘客先下車,否則車子停好後,鄰柱子的那一側只剩下25公分可開關車門,更別說要讓乘客安全舒適下車。

要60公分才夠

一般來說,若想車門全開,至少需要90公分空間,乘客上下車則要60公分以上,使用才方便。汽車達人龐德指出,以BMW 5系列的4門轎車來說,長度約4.7公尺、寬1.8公尺,選擇小車位綽綽有餘,但前提是隔壁車位車主能把車停好。最小車位寬度增加5公分,「若說這是項 『有感』政策,對車主沒有太大的感受,如果是對停車位計價,感受會比較大。」
上圓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陳聰亨表示,若是2000c.c.以下的 車選擇小車位,使用空間不至於不足。但是修正條文中並無規定「小車位旁不得有柱子、欄杆,或其他障礙物」,因此修法仍欠完善。陳聰亨提醒,地下停車場的最 低高度規定為2.1公尺,但通常地下室會規劃風管、冷氣管等管線,車主要注意停車場的「淨高」,以免買了停車位,車子卻進不去。

7月起停車位新規定
★長度:
.長度至少5.5公尺、不得再縮減
.若停車位與車道角度小於30度,長度須為6公尺
★寬度:
.寬度2.5公尺
.部分可縮減為2.3公尺
★車道寬度:基地逾453.75坪、車位數逾50個,車道寬度應達5.5公尺雙車道標準
★小車位比例:
.不得超過20%
.鄰牆不得設置
.不得連續設置
★停車位前方預留空間:停車位與車道角度大於60度,前方應設置寬5公尺、深6公尺空間以供駕駛迴車
註:《建築技術規則》修正條文今年7/1施行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建築技術規則》、《蘋果》採訪整理
【專家意見】車道底端車位 須預留迴車空間
★陳聰亨
★上圓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
《建築技術規則》修正條文適用於7月1日之後申請的建照,民眾買房時,可以向銷售人員詢問,以免權益受損。早期有些建商會從車道底端旁邊開始規劃車位,但會讓駕駛沒有迴車空間,修正條文已規定須預留距離,若是買到車道底端停車位,要注意是否在車道與停車位預留迴車空間。


【民眾心聲】規劃大車位更好
★陳庭 26歲
★服務業 新北市
雖然停車位最小寬度只增加5公分,但是我認為多少會有差。如果是停小車的話,5公分空間不管是對於乘客或駕駛都能夠更加方便。不過如果能全部都規劃大車位,應該會更好。


停車一定會撞到

★吳老闆 36歲
★汽車業 新北市
不管是2.25公尺還是2.3公尺,我覺得都太小了,幾乎每台車停進去都一定會撞到。平常我自己是開4門轎車,測試之後,發現5公分對我們這種轎車根本沒差。

2013年2月21日 星期四

車位最小寬度 將增至2.3米

2013年02月21日
【吳苡辰╱台北報導】花大錢買停車位,一開車門卻打到牆壁,實在有夠窘!內政部營建署修正建築物設置停車位規定,未來車位的最小寬度從2.25公尺增至2.3公尺,且不得鄰牆連續設置這類「小車位」,7月1日後申請建照的建案都適用。

不得連續設置

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規定25%的室內停車位可縮減寬度與長度,不肖建商為了多賣幾個車位、規劃出最多車位數而連續設置「小車位」,忽視車主使用車位的便利性,導致糾紛層出。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副組長黃仁鋼表示,已修正規定,把「小車位」佔全體比率降到20%,鄰牆車位不得為「小車位」且不得連續設置。

應避開障礙物

上圓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陳聰亨指出,會導致車位的使用寬度不足,多半是因為連續設置2個「小車位」,或是「小車位」旁有牆壁或柱子所致,不得連續設置的新規定應可大幅改善車位寬度不足的問題,不過若能規定「小車位旁不得有柱子、欄杆或其他障礙物」將能更完善。 

2012年11月2日 星期五

停車獎勵變調 郝龍斌:明年起不辦了


停車空間多被改建成大樓大廳、交誼廳或健身中心 建商賺翻

〔記者黃忠榮/台北報導〕台北市議員陳孋輝昨在市政總質詢中批評,台北市政府核准建案的停車獎勵空間,幾乎都違規未做停車位使用,甚至改建成大樓大廳、交誼廳 或健身中心,北市府卻漠視不管,任由建商以此獲取不當得利。台北市長郝龍斌表示,從明年一月一日起,不再受理停車獎勵建案申請。

陳孋輝表示,台北市七十七年訂頒「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建商可以增建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獲取容積獎勵,二十四年來總獎勵容積高達八十九萬餘平方公尺,等於送出六.七個帝寶面積,建商賺翻,但這些停獎車位卻幾乎都未做停車位使用。
郝龍斌答詢時表示,他不贊成停獎,台北市停獎要點將在年底失效,明年就不再受理申請停獎,但對過去獲得停獎的建物,市府將全面稽查,如有違規使用,依法辦理,他任內核發的停獎建案,均將優先清查。

建管處長張剛維表示,停獎要點已於去年八月修訂,新的停獎要點增加了繳納保證金規定,新建案領得使用執照後,應向停管處申請停車場登記證並開放供不特定公眾 使用,若三年內仍未完成開放者,除保證金沒入之外,仍要求應開放使用;且停獎要點只適用至今年底,明年起不再受理停獎建案申請。

建管處表示,停車空間必須做停車位使用,如有違法,依建築法可對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處以六萬元罰鍰,並得連續罰,直到改善為止;停獎的法源是內政部訂頒的「建築技術規則」,去年七月內政部已修法取消停獎法源。

陳孋輝說,建商以停獎獲得容積獎勵,建物蓋好後,獎勵的機車停車位幾乎統統都不見,她實地訪查十件郝市長任內發出的停獎建案,沒有一件依申請及核准用途使 用,大多是將停車空間變成大廳、交誼廳或健身中心使用,現場管理人員異口同聲表示「建築物落成後,不曾做為機車停車位使用」。

陳孋輝統計,郝市長九十五年底上任至今,受理停獎案件五百四十五件,獎勵汽車停車位二萬八千多輛,獎勵機車停車位一萬四千多輛,總獎勵容積三十六萬餘平方公尺,等於送出二.七個帝寶。


仁愛路帝寶豪宅依法將停車獎勵空間開放供公眾使,是台北市區停獎建案模範生。 (資料照,記者劉榮攝)


議員陳孋輝指出,位於中山區朱崙街的某豪宅,一層一戶共十戶,每戶逾百坪,一樓獎勵機車停車位十七個、法定機車停車位三十三個,卻只見吊掛高級水晶燈的大廳及富麗堂皇的交誼廳,不見停車位。 (圖:議員陳孋輝提供)
議員陳孋輝指出,吉林路某豪宅停獎車位全部不見了。(記者黃忠榮攝)

2010年11月26日 星期五

車位禁停機車 大樓管委會敗訴

〔記者劉志原、王述宏/台北報導〕台北縣新店「希望之河」社區規定,地下停車場的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單車,違者要罰款,住戶羅婦因被罰3萬1000元,不服而提告,台北地院以羅婦使用自己的「專有停車格」,未超出停車格範圍,也沒違反其他住戶權益, 不應受干涉,判羅婦勝訴,同時認定該社區停車格只能停汽車的管理辦法無效。

「希望之河」社區管委會考量社區的管理中心、交誼休閒中心及垃圾場,都設在地下室,若准機車、單車進入地下停車場,將對住戶造成威脅,住戶大會遂於98年訂出「停車場管理辦法」,禁止住戶在地下停車場停機車及單車,違者每次罰1000元,羅婦因而遭罰3萬1000元。

被管委會罰3萬1000元

羅婦抱怨,停車位是自己花錢買的,卻只能停汽車而不能停機車,尤其機車停在自己的停車格,未影響鄰居權益,沒想到仍被挪走 、罰款。

羅婦主張,她的停車位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指的「專用部分」,並非社區共用的停車格,且汽車的殺傷力比機車大,社區既然都准停汽車,沒有不准停機車或單車的道理,因而提告確認停車場管理辦法無效,並要求不得限制她的停車權。

管委會主張,社區地下停車場設計之初,即未規劃讓機車、單車進入停放,這是因為停場車車道坡度達45度以上,基於安全考量,從開放使用後就只供汽車停放。

法官認為,羅婦的停車位是她買的,使用機能上具有完全的獨立性,可自由使用、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判決書指出,羅婦要求在自己的停車格上,可以自由使用, 停放包括重型機車、輕型機車、單車等,管委會均不得干涉,屬有理由,判羅婦勝訴;羅婦遭罰的3萬1000元,管委會向法院訴請羅婦給付,也被判敗訴。

法官並認定,該社區住戶大會訂定「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定停車格只能停汽車,此辦法也屬無效。

社區管委會鄭姓主委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將再開會決定是否上訴;他說,目前仍按原規定辦理,但為維繫和諧,對停放其它車輛只會規勸,不會使用強制手段。

2007年5月16日 星期三

建商售停車位有瑕疪 法院判還17萬多元

【大紀元5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十六日電)張姓男子向遠雄建設購買「大都市.新天地」預售屋,外加一百三十萬元購買一個地下停車位;但交屋後卻發現停車位上有兩個污水池人孔蓋,他認為停車位有瑕疪,因此向法院提告訴,台北地院民事判決消費者勝訴,遠雄應交還十七萬五千五百元給張姓男子。

遠雄建設在訴訟中主張並沒有故意隱瞞,污水池人孔蓋平時不使用,對當事人權益影響不大,且預售屋在 2005年三月交屋,張某卻遲到去年六月才向法院提起訴訟,早已超過民法三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價金減少請求權」的六個月期限。

但台北地方法院最近判決指出,停車位上有污水池人孔蓋,的確會造成停車不便,遠雄出售的停車位是有瑕疪;且張某在2003年八月六日與遠雄簽約購買預售屋,遠雄已在簽約前七個月,就將污水處理設計圖送交台北市政府備查,顯見遠雄早在出售房屋及車位給張某前,早已知道停車位上有污水池人孔蓋。

法官判決認為,原本張某應該在知道停車位有瑕疪的六個月內起訴,但遠雄故意不告知停車位的瑕疪,在此情形下,張某不受六個月的限制,只要在得知停車位有瑕疪的五年內起訴都可以。

另外法官以專業鑑價公司所做調查,認為停車位型態、產權與附近停車位供給狀況都會影響交易價格。不過,張某原本要求減少價金二十五萬元,但法院審酌一旁另一停車位類似案件,鑑價公司估價報告書,判遠雄應交還十七萬五千五百元給張姓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