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11月7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出售都市地區經與鄰地合併使用後,即可申請核發建造執照的畸零地,若持有年限未滿2年,仍屬於奢侈稅課徵範圍,課徵15%或10%稅率的奢侈稅。
國稅局常接獲納稅人來電詢問,打算出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的都市土地畸零地,到底要不要課徵奢侈稅呢?
北區國稅局局長李慶華表示,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所有權人在銷售時,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李慶華指出,若是出售標的物屬於畸零地時,則以「取得建築執照」與否,作為課徵奢侈稅的判斷依據;若是符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建築法授權訂定的畸零地使用規則,可單獨申請核發建造執照的畸零地,若持有期間不滿二年即出售,仍要課徵奢侈稅。
據了解,畸零地雖然面積狹小,無法單獨興建為建築,但若是區位良好,例如可與鄰地合併使用的畸零地,市面上的交易價格高得令人咋舌,交易價上看百萬者所在多有;為遏止炒作歪風,財政部高度重視,並從嚴規範。
財政部表示,位於都市地區的畸零地,凡是取得建造執照者,無論合併或單獨,都屬於奢侈稅的課徵範圍;但非都市地區的畸零地,則因非都土地未納入奢侈稅課徵範圍,因此可排除課稅。
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
2013年11月5日 星期二
誤信房仲 婦慘付360萬奢稅
以為夫妻財產分開免徵 批業者「不專業」
2013年11月05日
【張菱育╱台北報導】又發生民眾透過房仲賣屋,卻因雙方對奢稅課徵方式理解有誤,導致民眾遭討百萬稅金!讀者楊小姐向《蘋果》投訴,房仲向她保證夫妻財產為分別持有,就算配偶擁有不動產,另一方的第2棟不動產若在2年內出售不會被課稅,但賣屋後竟被討360萬元奢侈稅。
楊小姐說,於今年初以2150萬元買下位於北市虎林街的房子,後來永慶房屋大安直營店林姓業務指有買方想買,可幫忙談到好價錢,希望她將房子出售。
由於先生名下已有1棟房,楊小姐擔心有2年奢稅問題不敢賣,但業務人員多次向她保證,夫妻財產為分別持有,她不會被課稅,她相信對方,因此將房屋於4月5日以2388萬元賣出。
但事後楊小姐向國稅局確認,發現要繳交360萬元的奢稅,才知道夫妻名下任一方若已持有不動產,另一方買第2棟房、在2年內售出還是會被課稅,讓她白白被課奢稅,還繳了88萬元服務費。
永慶房屋大安直營店林姓業務員表示,與屋主溝通過程中,已多次詢問屋主名下是否有其他不動產,也有告知奢稅問題,但屋主並無告知先生名下有不動產,正協調中,也願退回88萬元服務費,減少屋主損失。
盼房仲負擔稅金
楊小姐氣憤說:「原以為仲介大公司不會有問題,沒想到這麼不專業!」雖然房仲願還她服務費88萬元,但360萬元稅金仍得由她吸收,「若知道會被課稅,根本也不會想賣房,希望房仲能負責被課稅的費用。」
對此,永慶房屋表示,公司皆有提供例如不動產說明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的相關書面法令文件給當事人,目前持續與客戶溝通,盼有圓滿結果。
國巨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蔡文玲指出,若民眾因聽信房仲而出售房屋,卻被課徵奢稅,不一定可以求償。
須舉證業者擔保除非提出仲介明確的證明文件,仲介業者擔保此交易賣方不會被課徵奢稅,例如若賣方發生因此損害,公司會全額賠償等,民眾才較有可能要求賠償。
蔡文玲提醒民眾,若與仲介業者談到的任何的協議與保證,最好要先在契約上註明清楚,且可事先向國稅局或專業人士詢問相關法條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
2013年11月05日
【張菱育╱台北報導】又發生民眾透過房仲賣屋,卻因雙方對奢稅課徵方式理解有誤,導致民眾遭討百萬稅金!讀者楊小姐向《蘋果》投訴,房仲向她保證夫妻財產為分別持有,就算配偶擁有不動產,另一方的第2棟不動產若在2年內出售不會被課稅,但賣屋後竟被討360萬元奢侈稅。
楊小姐說,於今年初以2150萬元買下位於北市虎林街的房子,後來永慶房屋大安直營店林姓業務指有買方想買,可幫忙談到好價錢,希望她將房子出售。
由於先生名下已有1棟房,楊小姐擔心有2年奢稅問題不敢賣,但業務人員多次向她保證,夫妻財產為分別持有,她不會被課稅,她相信對方,因此將房屋於4月5日以2388萬元賣出。
但事後楊小姐向國稅局確認,發現要繳交360萬元的奢稅,才知道夫妻名下任一方若已持有不動產,另一方買第2棟房、在2年內售出還是會被課稅,讓她白白被課奢稅,還繳了88萬元服務費。
永慶房屋大安直營店林姓業務員表示,與屋主溝通過程中,已多次詢問屋主名下是否有其他不動產,也有告知奢稅問題,但屋主並無告知先生名下有不動產,正協調中,也願退回88萬元服務費,減少屋主損失。
盼房仲負擔稅金
楊小姐氣憤說:「原以為仲介大公司不會有問題,沒想到這麼不專業!」雖然房仲願還她服務費88萬元,但360萬元稅金仍得由她吸收,「若知道會被課稅,根本也不會想賣房,希望房仲能負責被課稅的費用。」
對此,永慶房屋表示,公司皆有提供例如不動產說明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的相關書面法令文件給當事人,目前持續與客戶溝通,盼有圓滿結果。
國巨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蔡文玲指出,若民眾因聽信房仲而出售房屋,卻被課徵奢稅,不一定可以求償。
須舉證業者擔保除非提出仲介明確的證明文件,仲介業者擔保此交易賣方不會被課徵奢稅,例如若賣方發生因此損害,公司會全額賠償等,民眾才較有可能要求賠償。
蔡文玲提醒民眾,若與仲介業者談到的任何的協議與保證,最好要先在契約上註明清楚,且可事先向國稅局或專業人士詢問相關法條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
2013年10月17日 星期四
課奢侈稅 排除孫子女名下房產
作者: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10月17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奢侈稅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同住的直系親屬名下若持有兩戶房產,持有未滿兩年,出售其中一戶時,須課奢侈稅。財政部昨(16)日發布解釋令,同住直系親屬係指所有權人與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未成年孫子女若擁有房產,不在奢侈稅課徵範圍。
奢侈稅條例第五條是排除課稅條款,其中第一款說明,「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免課奢侈稅。
官員說,國稅局有一案例,甲君從兒子乙君受贈取得房屋一棟,在兒子贈予前,這個家庭已自住了15年,甲君在受贈後,為了換屋,不到1年內出售,雖然甲君名下只有一棟房屋,應適用第五條第一款免課奢侈稅,但後來清查,發現家中未成年的孫子,其名下也有房屋,導致甲君因此無法適用排除條款,被課奢侈稅。
財政部表示,奢侈稅的立法意旨為抑制房市炒作,像甲君這樣只是換屋的自住需求,不應該被課到奢侈稅,因此衡量民情之後,決定放寬第五條第一款的解釋,將未成年的孫子女輩,排除之外。
財政部表示,這條新解釋令,參考的是土地稅法第34條、對於「一生一屋」的認定,是以「家庭核心成員」僅有一戶自住房屋者,才能適用一生一屋的優惠稅率。因此,財政部比照上述規定,認定家庭核心成員是指所有權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家庭核心成員名下只有一棟房屋,就能符合自住條件,加上辦竣戶籍登記、持有房地期間未供營業用或出租等要件,即使持有不到二年就賣屋,也不會被課奢侈稅。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奢侈稅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同住的直系親屬名下若持有兩戶房產,持有未滿兩年,出售其中一戶時,須課奢侈稅。財政部昨(16)日發布解釋令,同住直系親屬係指所有權人與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未成年孫子女若擁有房產,不在奢侈稅課徵範圍。
奢侈稅條例第五條是排除課稅條款,其中第一款說明,「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免課奢侈稅。
官員說,國稅局有一案例,甲君從兒子乙君受贈取得房屋一棟,在兒子贈予前,這個家庭已自住了15年,甲君在受贈後,為了換屋,不到1年內出售,雖然甲君名下只有一棟房屋,應適用第五條第一款免課奢侈稅,但後來清查,發現家中未成年的孫子,其名下也有房屋,導致甲君因此無法適用排除條款,被課奢侈稅。
財政部表示,奢侈稅的立法意旨為抑制房市炒作,像甲君這樣只是換屋的自住需求,不應該被課到奢侈稅,因此衡量民情之後,決定放寬第五條第一款的解釋,將未成年的孫子女輩,排除之外。
財政部表示,這條新解釋令,參考的是土地稅法第34條、對於「一生一屋」的認定,是以「家庭核心成員」僅有一戶自住房屋者,才能適用一生一屋的優惠稅率。因此,財政部比照上述規定,認定家庭核心成員是指所有權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家庭核心成員名下只有一棟房屋,就能符合自住條件,加上辦竣戶籍登記、持有房地期間未供營業用或出租等要件,即使持有不到二年就賣屋,也不會被課奢侈稅。
2013年10月14日 星期一
避奢侈稅 國稅局:很好查
查獲補稅加罰金 賣屋1500萬要繳450萬
2013年10月14日
【林巧雁╱台北報導】坊間逃避奢侈稅招數層出不窮,比如利用關係人交易、預售換約不申報、以假預告、假信託或以租代售等方式避稅,國稅局緊盯,呼籲民眾乖乖申報,不要心存僥倖。
關係人交易最常用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王玠琛說:「一般民間想到的,國稅局都想得到。」一些坊間逃稅手法都是老招,民眾不要自以為聰明,以身試法,很容易被國稅局查到。
奢侈稅規定除了自用之外(須將戶籍遷入),1年內售出不動產課交易所得15%,1~2年內售屋課10%。
王玠琛說,一般民眾最常用關係人交易逃稅,比如爸爸買房用兒子的名義買,兒子的戶籍也遷入,假裝是自用,但1年就賣出。國稅局查出兒子年紀輕,才20幾歲,而且賣房子的錢流回父親帳戶,這種很容易被查獲。只要過戶都要經過地政事務所通報,凡是2年內過戶的案子都會查。
國稅局強調,罰金不是以公告現值罰錢,是以實際交易所得處罰,假設賣出屋子1500萬,被補稅15%之外又罰1倍罰金,總計最後被補罰30%,等於要繳450萬的稅金,處罰很重且划不來。
查核金流無所遁形
其它常見的規避方式還包含預售換約不申報,出售不動產時沒有過戶,等到賣方持有超過2年免稅閉鎖期後再移轉登記。信託移轉也是常見的規避方式,或是買賣簽假租約,等買方住滿2年再過戶。
5大國稅局都已針對假預告真賣屋、假信託真避稅、以租代售等各種避稅案件加強查核。只要是2年內預告登記、交屋與買方非同人、疑似沒有資金的人頭戶、不合理的信託或租賃條約等,都會被國稅局盯上。
國稅局會從資金流向加強查核,尤其針對沒有資金能力,疑似人頭戶的短期買賣不動產案件,一旦被查獲漏報奢侈稅,除了補稅之外,最重可依漏稅額加處3倍罰鍰。
國稅局提醒,有些不肖代書與仲介對稅法一知半解,卻提供不實資訊給民眾,最好不要輕信。
2013年10月14日
【林巧雁╱台北報導】坊間逃避奢侈稅招數層出不窮,比如利用關係人交易、預售換約不申報、以假預告、假信託或以租代售等方式避稅,國稅局緊盯,呼籲民眾乖乖申報,不要心存僥倖。
關係人交易最常用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王玠琛說:「一般民間想到的,國稅局都想得到。」一些坊間逃稅手法都是老招,民眾不要自以為聰明,以身試法,很容易被國稅局查到。
奢侈稅規定除了自用之外(須將戶籍遷入),1年內售出不動產課交易所得15%,1~2年內售屋課10%。
王玠琛說,一般民眾最常用關係人交易逃稅,比如爸爸買房用兒子的名義買,兒子的戶籍也遷入,假裝是自用,但1年就賣出。國稅局查出兒子年紀輕,才20幾歲,而且賣房子的錢流回父親帳戶,這種很容易被查獲。只要過戶都要經過地政事務所通報,凡是2年內過戶的案子都會查。
國稅局強調,罰金不是以公告現值罰錢,是以實際交易所得處罰,假設賣出屋子1500萬,被補稅15%之外又罰1倍罰金,總計最後被補罰30%,等於要繳450萬的稅金,處罰很重且划不來。
查核金流無所遁形
其它常見的規避方式還包含預售換約不申報,出售不動產時沒有過戶,等到賣方持有超過2年免稅閉鎖期後再移轉登記。信託移轉也是常見的規避方式,或是買賣簽假租約,等買方住滿2年再過戶。
5大國稅局都已針對假預告真賣屋、假信託真避稅、以租代售等各種避稅案件加強查核。只要是2年內預告登記、交屋與買方非同人、疑似沒有資金的人頭戶、不合理的信託或租賃條約等,都會被國稅局盯上。
國稅局會從資金流向加強查核,尤其針對沒有資金能力,疑似人頭戶的短期買賣不動產案件,一旦被查獲漏報奢侈稅,除了補稅之外,最重可依漏稅額加處3倍罰鍰。
國稅局提醒,有些不肖代書與仲介對稅法一知半解,卻提供不實資訊給民眾,最好不要輕信。
2013年9月26日 星期四
透天厝部分營業或出租 奢侈稅按分層比例課徵
2013-9-26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昨日發布解釋,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只有1戶透天厝,但持有期間部分樓層供營業或出租使用,若持有未滿2年即出售,可依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占實際樓層(含違建樓層)比例計算銷售價格,再課徵奢侈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亦即可部分課徵奢侈稅,不必全部課稅,未確定案件皆可適用。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出售持有2年以內的房地,若有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依規定應課徵奢侈稅;但考量透天厝若大部分樓層符合自住使用,僅部分樓層供營業使用或出租,銷售時可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比例,計算課徵奢侈稅。
不過,由於透天厝實際使用情形與建物登記謄本或房屋稅籍資料所載未必一致,例如有違章增建樓層或未辦保存登記等情形,計算樓層比例時,容易產生爭議。因此,財政部核釋,應以透天厝實際總樓層數為準,計算樓層比例課稅。
舉例說明,張先生擬以1000萬元出售持有未滿2年的4樓透天厝,該樓房僅1至3樓有建物所有權狀,4樓為違法增建,其中1樓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因此,張先生出售透天厝後,應以4分之1計算銷售價格課徵奢侈稅,應課徵奢侈稅的銷售額為250萬元,以稅率10%計算,須繳納奢侈稅25萬元。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昨日發布解釋,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只有1戶透天厝,但持有期間部分樓層供營業或出租使用,若持有未滿2年即出售,可依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占實際樓層(含違建樓層)比例計算銷售價格,再課徵奢侈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亦即可部分課徵奢侈稅,不必全部課稅,未確定案件皆可適用。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出售持有2年以內的房地,若有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依規定應課徵奢侈稅;但考量透天厝若大部分樓層符合自住使用,僅部分樓層供營業使用或出租,銷售時可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比例,計算課徵奢侈稅。
不過,由於透天厝實際使用情形與建物登記謄本或房屋稅籍資料所載未必一致,例如有違章增建樓層或未辦保存登記等情形,計算樓層比例時,容易產生爭議。因此,財政部核釋,應以透天厝實際總樓層數為準,計算樓層比例課稅。
舉例說明,張先生擬以1000萬元出售持有未滿2年的4樓透天厝,該樓房僅1至3樓有建物所有權狀,4樓為違法增建,其中1樓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因此,張先生出售透天厝後,應以4分之1計算銷售價格課徵奢侈稅,應課徵奢侈稅的銷售額為250萬元,以稅率10%計算,須繳納奢侈稅25萬元。
2013年7月20日 星期六
奢侈稅扣抵綜所稅 依房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
法令溯及既往 採標準核定者不適用
2013年07月20日
【洪安怡╱台北報導】財政部賦稅署近日發布解釋令,針對出售房屋課徵奢侈稅,可列為個人綜所稅減項;為財產交易所得可認列的費用,並溯及既往。被課徵奢侈稅的民眾,即日起可持相關證明到國稅局辦理綜所稅更正,以利退稅。
奢侈稅是針對名下持有2屋以上的屋主,且在持有房屋2年內即轉售者,課徵房屋售價10~15%的稅金;符合自用住宅,因換屋過渡期間持有2戶房屋的民眾,只要產權登記日起1年內出售原屋,就不在課徵範圍。
奢侈稅為交易支出費
另外,非自願性出售如調職、裁員或繼承等都不在奢侈稅課徵的範圍。永慶房產集團契約部經理陳俊宏指出,在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前,民眾若符合課徵奢侈稅的標準,在申報綜所稅時,將產生財產交易所得,但奢侈稅的費用並未被扣除,因此衍生重複課稅的問題。
財政部賦稅署近日發布解釋令,認定奢侈稅可當作財產交易支出費用加以認列扣除;不過由於售屋金額包含土地與房屋價格,故須將房屋評定現值和土地公告現值所占房屋售價比例後,才能認列扣除。
信義代書專案經理林以德舉例,某甲持有房屋1.5年後賣屋,成交價2000萬元,其中房屋評定現值為4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600萬元。此交易產生的奢侈稅及可扣除費用如下︰
(2000萬元×10%)×﹝400萬元╱(400萬元+600萬元)﹞=80萬元
註:計算公式請見文末。
須自擬交易所得更正
假設某甲所得稅率適用10%,可拿回的溢繳稅金為8萬元。須注意採標準核定者因無法算出方屋評定現值與土地公告現值比例,因此無法辦理退稅。財政部台北國稅 局提醒,有意辦理的民眾可自擬一份主張財產交易所得需要更正的文件,並攜帶奢侈稅的繳款書或收執聯,到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綜所稅更正即可。
2013年07月20日
【洪安怡╱台北報導】財政部賦稅署近日發布解釋令,針對出售房屋課徵奢侈稅,可列為個人綜所稅減項;為財產交易所得可認列的費用,並溯及既往。被課徵奢侈稅的民眾,即日起可持相關證明到國稅局辦理綜所稅更正,以利退稅。
奢侈稅是針對名下持有2屋以上的屋主,且在持有房屋2年內即轉售者,課徵房屋售價10~15%的稅金;符合自用住宅,因換屋過渡期間持有2戶房屋的民眾,只要產權登記日起1年內出售原屋,就不在課徵範圍。
奢侈稅為交易支出費
另外,非自願性出售如調職、裁員或繼承等都不在奢侈稅課徵的範圍。永慶房產集團契約部經理陳俊宏指出,在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前,民眾若符合課徵奢侈稅的標準,在申報綜所稅時,將產生財產交易所得,但奢侈稅的費用並未被扣除,因此衍生重複課稅的問題。
財政部賦稅署近日發布解釋令,認定奢侈稅可當作財產交易支出費用加以認列扣除;不過由於售屋金額包含土地與房屋價格,故須將房屋評定現值和土地公告現值所占房屋售價比例後,才能認列扣除。
信義代書專案經理林以德舉例,某甲持有房屋1.5年後賣屋,成交價2000萬元,其中房屋評定現值為4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600萬元。此交易產生的奢侈稅及可扣除費用如下︰
(2000萬元×10%)×﹝400萬元╱(400萬元+600萬元)﹞=80萬元
註:計算公式請見文末。
須自擬交易所得更正
假設某甲所得稅率適用10%,可拿回的溢繳稅金為8萬元。須注意採標準核定者因無法算出方屋評定現值與土地公告現值比例,因此無法辦理退稅。財政部台北國稅 局提醒,有意辦理的民眾可自擬一份主張財產交易所得需要更正的文件,並攜帶奢侈稅的繳款書或收執聯,到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綜所稅更正即可。
2013年7月4日 星期四
賣屋已繳奢侈稅 所得稅可減列
2013年07月04日
2011年6月1日開始實施奢侈稅,民眾2年內出售不動產,須繳交易金額10%的奢侈稅,1年內出售須繳15%的奢侈稅。
不動產交易通常包含房屋與土地,但所得稅只計算房屋的交易所得,土地交易所得則是繳交土地增值稅,本來就免所得稅。
土地交易免所得稅
財政部官員說,若出售不動產已繳奢侈稅,可依比例減除所得稅,也就是依房屋所佔售價比例減除成本,不是全數減列,因土地不含在所得稅,不能扣除。
賦稅署副署長蔡碧珍說,假設不動產交易所得1000萬元,依實際成本減去奢侈稅中房屋售價比例,如繳20萬元的奢侈稅,而5分之2為房屋的比例,所得稅可扣8萬元。
官員表示,大多數人不會按實際成本申報,多是按照財政部公布的財產交屋所得標準,以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百分比推算,因房屋評定現值低於市價,繳的稅比實際低。
【林巧雁╱台北報導】財政部昨宣布,周五將核釋解釋令,若個人出售房屋且已繳奢侈稅,申報所得稅時可當作費用減列。民眾之前報稅若沒有減列,可提供證明申請退稅。
2011年6月1日開始實施奢侈稅,民眾2年內出售不動產,須繳交易金額10%的奢侈稅,1年內出售須繳15%的奢侈稅。
不動產交易通常包含房屋與土地,但所得稅只計算房屋的交易所得,土地交易所得則是繳交土地增值稅,本來就免所得稅。
土地交易免所得稅
財政部官員說,若出售不動產已繳奢侈稅,可依比例減除所得稅,也就是依房屋所佔售價比例減除成本,不是全數減列,因土地不含在所得稅,不能扣除。
賦稅署副署長蔡碧珍說,假設不動產交易所得1000萬元,依實際成本減去奢侈稅中房屋售價比例,如繳20萬元的奢侈稅,而5分之2為房屋的比例,所得稅可扣8萬元。
官員表示,大多數人不會按實際成本申報,多是按照財政部公布的財產交屋所得標準,以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百分比推算,因房屋評定現值低於市價,繳的稅比實際低。
2013年6月5日 星期三
公設保留地上房屋 免課奢侈稅
(中央社記者吳佳穎台北5日電)財政部今天發布解釋令,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被徵收前,地上的房屋移轉也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5款規定,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不屬於課徵奢侈稅的範圍;現在再加上新的解釋,包含所有權人銷售坐落在公共設施保留地上的房屋也免課奢侈稅。
財政部指出,依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上面原有的建築物,依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可以繼續為原來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使用。但政府於辦理土地徵收時,依土地法第215條及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規定,上面改良物如屬依法令規定建造者,應一併徵收。
如果屬於違章建築,就拆遷不予補償,最多依各地方政府自訂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發給拆遷處理費。
財政部說,由於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5款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就文義不包括坐落在公共設施保留地上的建築物;但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地上建築物,被政府徵收時可能會一併徵收,就遇到課稅問題,財政部基於立法意旨及合理課稅考量做出解釋,坐落在公共設施保留地上的房屋免課奢侈稅。1020605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5款規定,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不屬於課徵奢侈稅的範圍;現在再加上新的解釋,包含所有權人銷售坐落在公共設施保留地上的房屋也免課奢侈稅。
財政部指出,依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上面原有的建築物,依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可以繼續為原來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使用。但政府於辦理土地徵收時,依土地法第215條及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規定,上面改良物如屬依法令規定建造者,應一併徵收。
如果屬於違章建築,就拆遷不予補償,最多依各地方政府自訂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發給拆遷處理費。
財政部說,由於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5款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就文義不包括坐落在公共設施保留地上的建築物;但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地上建築物,被政府徵收時可能會一併徵收,就遇到課稅問題,財政部基於立法意旨及合理課稅考量做出解釋,坐落在公共設施保留地上的房屋免課奢侈稅。102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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