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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6日 星期日

相鄰土地未合併 不屬房屋基地範圍

作者: 【記者陳秋香/高雄報導】 | 台灣新生報 – 2014年4月6日 上午12:00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接獲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原有之房地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去年底因停車空間不足,購入與該房地相鄰之空地並完成土地合併登記,新購入之鄰地是否可併同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該處進一步說明,張先生原有之建物已興建完成,其建物基地本即有獨立出入通路等供自用住宅使用,取得相鄰土地僅係與該建物基地合併使用,相鄰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亦未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不認屬自用住宅基地,無法併同適用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處同時提醒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服務電話:二二九三三六三。

2013年10月16日 星期三

假買賣真仲介 避稅破功

作者: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10月16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一樁土地買賣的民事訴訟案件,國稅局意外追出「案外案」。北區國稅局發現,近期有民眾仲介不動產買賣,為規避所得稅,刻意分別與買賣雙方簽訂契約,賺取635萬元的轉手價差,遭補稅帶罰180萬元,反而因小失大。

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介紹土地及房屋買賣,因成交而收取買賣雙方或一方給付的佣金或酬勞金,應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繳納當年度的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近期查核轄區內土地買賣案件,發現甲君在97年間仲介土地買賣,為規避佣金收入要課所得稅,甲君先以3,015萬元向地主乙君買進土地,登記在自己名下後,再旋即將土地賣給丙君。

由於甲君並無足夠的財力買地,於是先向丙君收取3,650萬元,再付給乙君3,015萬元,獲利高達635萬元,卻漏未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甲君原以為神不知鬼不覺,不料乙君、丙君因土地買賣付款的問題,一狀告上法院,在追查土地交易價金的資金流向時,發現甲君牽涉其中,法官傳喚甲君作證時,意外糾出甲君原來是仲介人,透過兩次交易,已有635萬元獲利入袋。

國稅局官員在調查之後,依實質課稅原則,將甲君買賣土地的635萬元,核定為執行業務收入,並按財政部訂定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減除20%必要費用後的餘額,計算甲君的執行業務所得為508萬元,並補徵120萬元的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官員指出,甲君在法院作證時表示,這筆土地若由乙君直接賣給丙君,所賺取的佣金要課稅,若由乙君先賣給他,再轉賣給丙君時,就只須繳交土地增值稅,足以證明甲君是刻意分開買賣,而行仲介之實,所賺取的佣金收入,當然要課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呼籲,民眾居間介紹房地買賣取得的收入,不論收入的名目為何,均屬執行業務所得的佣金收入,除能提出取得該項收入的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可核實認定所得外,否則都將減除20%必要費用後的餘額作為所得,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以免漏報補稅受罰。

2013年9月10日 星期二

土地移轉現值 依5時點判定

作者: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9月10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依據現行稅制,土地增值稅主要依照土地漲價總數額公式計算,並隨物價指數調整前次移轉現值,財政部昨(9)日修正土地稅法施行細則,明訂申報移轉現值的審核標準。財政部官員說,此舉有助疏解訟源。

立法院新會期即將開議,財政部已提出「土地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準備在新會期推動修正。

官員表示,由於現行稅法規定,土地移轉係以公告現值作為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基礎,但是公告現值與實際移轉價格之間,往往有很大的差距,導致有心炒作房地產者,不但有規避稅負的空間,甚至能在短期間內獲取暴利,助漲房地產價格。

因此,依據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以納稅義務人及權利申報移轉或申報設定典權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計算基礎。但申報之土地實際移轉現值超過公告現值者,應以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徵收土增稅。

官員說,土地稅法也規定,遇到一般物價有變動時,應按政府發布的物價指數調整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再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不過,由於土地買賣實務上,常見對於申報移轉現值的時點認知不一,而引發糾紛或訴訟,財部因此決定修正。

財政部表示,土地增值稅申報移轉現值的審核標準,須依據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辦理,除了申報人超過法定申報期間才申報,必須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外,其他情況則分別依立約日、死亡日、拍定日、購買日、提出訟訴日為準。

舉例而言,甲乙雙方訂有土地買賣契約,因移轉糾紛提起訴訟,提出訟訴日為82年1月5日,甲並依法院判決移轉土地給乙,但乙則到96年1月5日才申報移轉現值。

官員說,乙申報移轉現值的審核,應以起訴日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其適用的物價指數調整基期,也應回溯至82年1月5日適用。

2013年7月4日 星期四

賣屋已繳奢侈稅 所得稅可減列

2013年07月04日 
【林巧雁╱台北報導】財政部昨宣布,周五將核釋解釋令,若個人出售房屋且已繳奢侈稅,申報所得稅時可當作費用減列。民眾之前報稅若沒有減列,可提供證明申請退稅。

2011年6月1日開始實施奢侈稅,民眾2年內出售不動產,須繳交易金額10%的奢侈稅,1年內出售須繳15%的奢侈稅。

不動產交易通常包含房屋與土地,但所得稅只計算房屋的交易所得,土地交易所得則是繳交土地增值稅,本來就免所得稅。

土地交易免所得稅

財政部官員說,若出售不動產已繳奢侈稅,可依比例減除所得稅,也就是依房屋所佔售價比例減除成本,不是全數減列,因土地不含在所得稅,不能扣除。 

賦稅署副署長蔡碧珍說,假設不動產交易所得1000萬元,依實際成本減去奢侈稅中房屋售價比例,如繳20萬元的奢侈稅,而5分之2為房屋的比例,所得稅可扣8萬元。 

官員表示,大多數人不會按實際成本申報,多是按照財政部公布的財產交屋所得標準,以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百分比推算,因房屋評定現值低於市價,繳的稅比實際低。

土增稅 預售期可轉嫁買方

2013年07月04日
【顏嘉瑩╱新北報導】買預售屋時,從預售到完工的土地增值稅多由建商負責,但有民眾向《蘋果》投訴,指購買「宏盛新世界第2期」預售案,合約規定土地增值稅從 「簽約年」就轉由買方負責,等於房子蓋4年就要多付4.8萬元。專家表示,雖然目前內政部頒定的定型化契約是由建商負責到取得使用執照前,但只要買賣雙方 同意,合約內容並無問題。

要多支付4.8萬元

郭先生向《蘋果》投訴,日前向宏盛建設在新北市淡水區購買「宏盛新世界第2期」預售屋案,取得預約單後10天,銷售中心打電話來要他到現場簽約,在簽約時發現合約條文中,宏盛建設將「宏盛新世界第2期」的土地增值稅從簽約年就開始轉由買方支付。

郭先生說,上網查詢發現該地公告現值4年漲28.57%,如果用這樣漲幅來算,從簽約年到過戶年共4年,就要多支付4.8萬元。他質疑,土地增值稅應該由賣方支付,但銷售人員直到簽約時才告知,同時更表明「若不接受可退預約,但後面排隊要買的人很多」根本是變相強迫接受,行為相當「鴨霸」。

雙方同意就算數

「宏盛新世界第2期」專案經理連將龍表示,土地增值稅是由買賣哪一方負責,是由雙方協調,如果買方有問題可直接跟案場連絡。
信 義房屋契約部協理林明堂指出,官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中,一般預售屋的土地增值稅,都是在使用執照下來、建物過戶給買方後再由買方負責,期間興建時增加 的土地增值稅一律由建商負責,但只要買賣雙方同意,合約內容並無問題;中古屋買賣的土地增值稅則是由賣方負擔,確認完稅後才能過戶。
中華民國地政士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黃志偉說,官版定型化契約僅供參考,加註內容只要雙方同意就算有效,因此民眾在簽約時眼睛就要睜大,若有任何不合理的地方,可現場提出,或請專業人士現場陪同簽約。

土地增值稅小檔案
★定義︰持有土地的這段期間,土地自然增值(即土地不因個人或投資因素所增加的漲價總額)予以合理課稅方式歸公
★類型︰分為「一般稅率」及「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其中「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為一生一屋,享10%優惠稅率
★支付對象︰預售屋土地增值稅通常都由賣方(建商)支付,但雙方可協調由任一方支付;中古屋土地增值稅則由賣方支付
★課徵與計算方式︰
.依公告土地現值做為課徵基準,公告土地現值每年調整一次
.漲價總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面積-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所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物價指數╱100×面積-(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總費用)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2013年6月18日 星期二

土地所繼承人死亡

作者: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6月18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針對土地所有權人、繼承人相繼在訴訟過程中死亡,權利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爭議,財政部昨(17)日發布解釋令表示,土地繼承人若在法院判決確定後死亡,權利人應按繼承人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官員說,權利人在土地移轉登記時,必須繳交土增稅,而土增稅的課稅期間,是自前次移轉之日起到起訴日為止,但是繼承人如果在法院判決確定後死亡,將造成權利人申報移轉現值在前,而前次移轉現值在後,在計算土增稅上產生不合理的情況。

為解決上述不合理的情況,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若繼承人於法院判決確定後死亡,權利人依法院判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其申報移轉現值的審核,應以繼承人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2013年6月5日 星期三

公設保留地上房屋 免課奢侈稅

(中央社記者吳佳穎台北5日電)財政部今天發布解釋令,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被徵收前,地上的房屋移轉也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5款規定,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不屬於課徵奢侈稅的範圍;現在再加上新的解釋,包含所有權人銷售坐落在公共設施保留地上的房屋也免課奢侈稅。

財政部指出,依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上面原有的建築物,依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可以繼續為原來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使用。但政府於辦理土地徵收時,依土地法第215條及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規定,上面改良物如屬依法令規定建造者,應一併徵收。

如果屬於違章建築,就拆遷不予補償,最多依各地方政府自訂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發給拆遷處理費。

財政部說,由於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5款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就文義不包括坐落在公共設施保留地上的建築物;但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地上建築物,被政府徵收時可能會一併徵收,就遇到課稅問題,財政部基於立法意旨及合理課稅考量做出解釋,坐落在公共設施保留地上的房屋免課奢侈稅。1020605

2013年3月7日 星期四

婚嫁贈與 最高640萬免稅

作者: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3月7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家中有兒女最近結婚的父母親請注意,高雄國稅局表示,父母可利用每年每人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的規定,將財產或現金移轉給子女;另外,子女結婚前後,可再各贈與100萬元,但必須掌握結婚登記日前後半年內的節稅時機,才能免繳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官員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須計入贈與總額,形同免課贈與稅。

舉例來說,王爸和王媽的大女兒在今年1月1日結婚,王爸和王媽除可利用今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各自送給大女兒現金220萬元或是等值財物外,在今年7月前,若是再各自贈與100萬元給她,都不須繳交贈與稅。

一般父母都會規劃將財產移轉給下一代,按照上述的例子,王家大女兒共可獲得640萬元作為嫁妝,比平時每年每人贈與稅免稅額的額度更高,結婚真是節稅的好時機。

另外,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財物,不限銀行存款,在有土斯有財觀念下,也能贈與土地及房屋;至於價值評定方式,則依贈與時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來計算。

官員說,在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和市價有明顯落差的情況下,以贈與房地產的節稅效果較大,但仍須注意計算土地、房屋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的負擔。

2013年3月4日 星期一

法律漏洞 轉手獲利 免繳半毛稅

2013-03-04 01:16中國時報【沈婉玉/台北報導】

 容積移轉、獎勵這樣做▲「台北好好看」造就小公園,建商可享3至10%的容積獎勵。(本報資料照)


 容積移轉、獎勵這樣做▲台北市迪化街古蹟的地主,適用「容積率移轉」作為補償,圖為大同區著名的《黑美人大酒家》。(張鎧乙攝)


 容積移轉、獎勵這樣做▲經過容積移轉後,台北市亞太會館原址將可從目前的12層樓「長高」到24層樓,圖為亞太會館建築工地。(張鎧乙攝)

  國稅局官員說,目前較常見富人利用容積移轉來規避遺贈稅的避稅案例。因公設地贈與子女免贈與稅,曾有建商購買公設地後贈與給子女,子女再轉贈給地方政府, 換取容積獎勵。子女取得容積後,再與父親合建,最後取得上千萬元的售屋款。國稅局發現此種取巧移轉財產的方式,已依實質課稅原則來課稅。

 都市建地稀少、寸土寸金,不少業者將腦筋動到提高「容積率」上,藉容積獎勵措施,收購道路用地、古蹟等取得容積權益,再轉手將容積移轉、 高價賣給開發商,讓小巷道也可蓋出摩天大樓,讓建商賺更多。財政部表示,容積移轉,屬於「權利」買賣,要課所得稅,企業則有營業稅、營所稅問題。

 目前政府有不少容積獎勵措施,是目前建商趨之若鶩的熱門「鍍金術」之一。建商先低價購買冷門地段的古蹟或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給政府後取得容積率,再將容積移轉到燙金地段的建案上使用,一來一往之間獲益可觀,但卻幾乎不用繳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移轉容積,並非真實的土地或房屋的買賣,屬權利的交易,必須就取得的對價申報繳納財產交易所得稅,沒有課徵土地增值稅、奢侈稅等問題。企業若因容積移轉取得代價,也必須開立統一發票並繳營業稅。

 不過,依照「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或「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捐出土地、取得容積權益的原始地主,賣出容積的獲利,可百分百減除成本費用,等於免所得稅。第二手之後的容積買賣,獲利才要課所得稅。

 也就是說,業者先收購古蹟、公設保留地後,捐地給政府換取可移轉容積,再自建或出售容積給其他建商賺取的暴利,不必繳所得稅、土增稅和奢侈稅等,儼然形成暴利者逃漏稅的超級大黑洞。

 「容積移轉,現在實際幾乎沒繳稅。」不動產業者指出,出售土地與房屋要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地政事務所依規定要將出售不動產的 資料通報國稅局,一漏報國稅局就查得到。但是,容積買賣又不用登記,除非是必須揭露重大訊息的上市公司,大家根本不會乖乖自己去申報繳稅。

2012年11月21日 星期三

躲補充保費 房東月租改「周租」

【聯合報╱記者詹建富/台北報導】2012.11.21 04:00 pm

明年二代健保上路,每筆房租逾五千元就要扣繳百分之二的補充保險費;部分房東已開始與承租的公司、行號重新簽訂租賃契約,拆月租為周租,降低每筆租金收入。形成繼銀行定存族「拆單潮」之後,另一個規避健保補充保費的「奇招」。

修法後的全民健保法,民眾除了需要繳一般保險費外,凡超額獎金、兼職所得、股利、利息及租金收入,都可能被扣補充保險費。

以租金收入為例,民眾出租房屋、土地供公司、機關、行號使用的每筆租金,超過五千元就得要扣兩趴補充保費,但租給個人就可免繳。

因距新制實施只剩一個多月,最近不少精打細算的包租公和包租婆,紛紛和承租者商討如何避開補充保費的「地雷」。一名牙醫師透露,最近房東找他更改租賃契約,原本店面一個月租金兩萬元,改為每周租金四千九百九十九元,這樣房東一個月可省下四百元補充保費的支出。

台北市一名張姓房仲業務員則說,若為規避補充保費,由月租改周租,以每月租金低於兩萬元以下才比較划算,如果租金高於兩萬,即使拆成四筆,也都會扣到補充保費;或乾脆像旅館改收日租,就不超過五千元了。

地段好的房東,就要求承租者調漲兩趴的租金,作為彌補扣繳補充保費的「損失」。

健保局承保組副組長清榮表示,租賃雙方若有心要規避補充保費的支出,把月租改周租,或把兩趴的補充保費轉嫁給承租者,該局最近的確有所耳聞,但這是租賃雙方的契約行為,健保局也管不了。

不過,由於租金的補充保費是採就源扣繳方式繳交,也就是公民營機關及公司行號支付房東租金時,就要直接扣兩趴的補充保費,再交給健保局,洪清榮表示,願意配合房東修改租賃契約的承租者,可能不會很多。

2012年8月8日 星期三

以後別忘了跟房仲要發票! 仲介費、奢侈稅都可扣抵稅

NOWnews – 2012年8月7日 上午10:22
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

房地產市場終於有利多消息了!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未來包括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契稅等房地產交易時的相關必要費用,都可先予以減除,售屋所得將 可望下降,稅金也將隨之降低,房仲業者也表示歡迎,認為對房地產市場發展具有正面助益。民眾未來有房地產交易時,別忘了跟房仲業者要發票。

一般來說,個人出售房地產時,需在隔年報稅時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而所得額的計算方式,分成兩種,一是按實際交易價格計算所得來課稅;另一種則是在無法舉證交易價格時,則以房屋評定現值乘上財政部每年公布的所得額比率計算課稅。

財政部日前發布的解釋,即是針對第一種按實際交易價格計算所得課稅的部分。由於財政部過去曾規定,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的 差價,按出售時的房地比例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損益,但對於房地產交易時的仲介費等是否可作為費用,予以減除,則有不同做法。

財政部在與國稅局等相關單位研商後,日前核釋:個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之金額,如經稽徵機關查核明確,惟因買進及賣出均未劃分或僅劃分買 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依財政部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出售人所支付之相關必要費用(如:仲介費、代 書費、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得自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額中減除,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以下簡稱房地比 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對於財政部明確解釋包括奢侈稅、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等3種稅捐,以及仲介費、公證費等售屋相關必要費用可先減除,再計算房地交易所得來課稅,住商不動產企劃 研究室主任徐佳馨指出,房地產交易扣除土增稅、奢侈稅與仲介費等費用,售屋所得因此下降,一方面符合租稅正義,不至於有一所得兩課稅的問題,二方面也增加 民眾持有、轉售不動產意願,對於房地產市場的流動性與發展皆有正面助益。

2012年6月16日 星期六

讀者來函 土地移轉如何節稅

2012年06月16日

讀者李小姐詢問:

公婆有2筆土地(登記在婆婆名下),其中1塊為既定道路,30~40年前購入,8年前我與先生在那塊地蓋房,前年婆婆想把土地贈與我們,卻發現不能使用土增稅優惠稅率,須繳69萬元,如何才能節稅?可使用何種優惠方案?

專家意見 建議採購買方式 即適用自用增值稅

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陳俊宏表示:
土地移轉依申請方式不同,稅費有差異,若用贈與,贈與者須繳土增稅及贈與稅,土增稅僅能用一般稅率(來函中的69萬元),土地公告現值超過220萬元部分,須課10%贈與稅。

若是採用買賣的方式,土增稅可選自用或一般,若符合下列規定,可適用自用增值稅,一生一次。

1. 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辦竣戶籍登記。2.無出租、供營業使用。3.都市土地面積不逾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不逾7公畝。4.一 生一次。5.房屋評定現值須超過所佔土地公告現值1/10,另二等親買賣視同贈與,須提供資金流向證明,若無法舉證或舉證價金不足仍須申報贈與稅。

若是採遺產移轉方式,目前免稅額1200萬元,且免繳土增稅,但遺產繼承方式,得確定其餘繼承人願意由妳先生繼承該土地。建議以購買方式,並提出資金購買證明,買賣方式適用自用增值稅,也可搭配免稅額降低贈與稅。

陳俊宏小檔案

現職: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
經歷:永慶房屋代書、永慶房屋審查課課長、永慶房屋法務高專
專長:稅務相關、產權移轉
證照:不動產地政士證照、不動產經紀人證照
學歷:輔仁大學推廣教育班
資料來源:陳俊宏

2012年5月1日 星期二

列舉房貸利息 可省稅金

「房稅輕鬆懂」系列5之4 綜所稅
2012年05月01日

【林帝佑╱台北報導】有貸款的納稅人報稅時可列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最高扣除額30萬元。21世紀不動產台灣總部法務經理邱創智表示,假設房貸利息2%,借款1500萬元,每年光利息支出就約30萬元,這筆利息支出可列舉扣除,省下萬元稅金。
但在列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時,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陳俊宏提醒,民眾最容易忽略的是「一戶一屋」跟「全戶存款」。

一戶一屋申報為限

陳俊宏說,「一戶一屋」是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夫妻一起申報所得稅時,若兩人名下各有一屋都在繳房貸,只能以其中一屋申報,「就看哪間房子繳交的房貸利息較高。」但以自用住宅為限,且房屋無出租、營業的情況。

最高可申報30萬元

「全戶存款」則為房貸利息支出須先扣除「全家人儲蓄利息所得」,陳俊宏說,如去年支出房貸利息共50萬元,全戶存款利息有10萬元,兩者相減,餘額40萬元,但申報最高以30萬元為限。

陳俊宏提醒,要申報該項扣除額,「一定要請借款銀行提供扣繳憑單」;轉貸要舉證原本貸款剩多少,就本金的利息申報。

增貸利息無法抵扣

若有增加貸款,邱創智說,增貸的利息部分不能扣抵,但原先剩下的貸款,所繳交的利息可計入申報。

2012年4月30日 星期一

房屋交易稅升 賣屋成本增加


「房稅輕鬆懂」系列5之3 房屋稅
2012年04月30日
【林帝佑╱台北報導】政府調高房屋交易所得稅率,今年賣屋成本大增。若屋主不知當初取得價格,則以房屋評定現值的固定比率計算所得。據財政部調整2011年售 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以台北市為例,由去年37%調升至今年42%。若房屋評定現值為100萬元,在申報所得時,財產交易所得需填寫42萬元,相較去年申 報,多出5萬元的財產交易所得。

若能提出買賣屋成本 證明文件,證明相關稅費、仲介費或裝潢等取得成本,則應優先使用實際交易價格申報。十大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黃新美說,若買賣價差為500萬元,扣除 舉證成本後只賺150萬元,再以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2個相加當分母、分子為房屋評定現值,通常5年內新屋計算出來為1/3,以150萬元乘1 /3,50萬元即為收入,併入財產交易所得申報。

虧損可列扣除額

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陳俊宏表示,若發現賣屋虧損可列舉「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且虧損金額可在3年內抵其他財產交易所得。
預售屋轉賣獲利也要課稅,若跟建商買1000萬元,轉手「換約」賣1200萬元,獲利200萬元就得報稅。

折舊難抵 路段率墊高房屋稅

2012年04月29日  「房稅輕鬆懂」系列5之2 路段率
台北市調整路段率,今年繳交的房屋稅比往年高。林林攝

【張琬聆╱台北報導】最近有些收到房屋稅單的民眾有疑問,今年房屋稅未因房屋折舊而減少,反而稅額增加?其實是部分縣市調整路段率,導致計算後的稅額增加,如台北市明水路路段率漲幅54%,從130%升至200%,房屋稅因此暴增。

今年除台北市大幅調整路段率外,新北市、台中市和高雄市升格後,通盤檢討全市路段,讓近年因商業、交通發展程度不同而形成路段繁榮或衰退狀況,能反映房屋價值。

新北市影響74萬戶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處長黃素津表示,日前派員拜訪各里長等方式,進行路段率調升的宣導,避免民眾產生疑慮。

黃素津舉例,若位中正區潮州街屋齡10年、約40坪的房屋,原路段率為120%,去年房屋現值約31萬元,須繳納3810元的房屋稅,本來今年因 折舊使房屋現值減少3500元,房屋稅應比去年少42元,但因潮州街路段率調升為140%,使房屋現值調升約36萬元,房屋稅額變成4395元,等於須多 繳納585元。

桃園縣地方稅務局局長林延文透露,今年調升路段率的縣市,台北市約39萬戶的房屋稅額增加,新北市逾74萬戶影響最多,台中市和高雄市也有部分路段調整,各約2萬3千戶、7千多戶,此外如苗栗縣也有3203戶受路段率影響,民眾遇到問題可詢問各地稅捐單位。

2012年4月28日 星期六

房屋增建 稅額料增加

「房稅輕鬆懂」系列5之1 房屋稅


 
【張琬聆╱台北報導】5月報稅季到來,有殼蝸牛陸續接到房屋稅稅單,若在去年7月後有增建、擴建的屋主,房屋稅額可能增多。若房屋使用情形有改變,須留意稅單標示使用項目是否有誤,以免多繳了稅而不知。

使用情形定稅率

房屋稅稅率依使用情形而定,為房屋評定現值乘以稅率,不管是自住或出租,只要是供作住家使用,稅率為1.2%。若是店舖型住家,稅率則提高到3%的營業用稅率;如果是自營工廠,則可按營業用稅率減半,稅率只有1.5%。
 
如果是住店混合的房屋,則按使用面積比例,作為營業用的面積採3%計算,且面積不得低於全部面積的1/6,其他住家面積則以1.2%計算。「非住家非營業用」為如執行個人業務的事務所、私人診所、補習班、會計師事務所等,稅率2%
。
如果是空屋,會依當初使用執照的項目為主,若為住家就採1.2%課徵,若本為營業用,但因沒有使用情形,則以「非住家非營業」的2%採計。 

台灣不動產訓練發展協會講師陳進義提醒,曾有屋主將房屋作營業用途,搬走後沒有變更,接手的住戶被多課徵稅金,建議可變更為空屋或住家,降低稅率。


違章建築得繳稅

桃園縣地方稅務局局長林延文表示,有新建、增建或改建,導致使用坪數增加的房屋,會從改建完成、拿到建照的日期開始以新增面積計算。陳進義透露,違章建築雖無產權登記,但還是要繳稅。 

2012年4月21日 星期六

「夫妻贈與」再售屋 省10~20%土增稅

善用一生一次10%優惠 售前1年出租或營業不適用
2012年04月21日
【蔡佩蓉╱台北報導】節稅通常是資產階級保護財產的方式,尤其遺贈稅調降關係,利用不動產贈與達到節稅目的,愈發普遍,一般來說,小康家庭夫妻若打算出售房屋,經常使用「夫妻贈與」,不僅免贈與稅,也可讓未曾使用「一生一次10%土地增值稅」的配偶,達到節省10~20%土增稅效果;若是二等親,例如父母贈與給小孩,專家則建議,可採分年贈與達到免稅。











不動產贈與節稅比一比

近幾年因政府調降遺贈稅,讓贈與移轉件數逐年創新高,不動產移轉遂成為節稅管道之一。
建國資產管理總經理劉坤圖指出,公告土地現值每年逐漸調高,等於房屋持有愈久出售,售屋時課徵的土增稅愈多,對於一般家庭來說,若自用住宅打算出售,夫妻之中又有一方未曾使用「一生一次10%土地增值稅」,便可先藉由夫妻贈與,再進行移轉,如此便符合「一生一次自用住宅10%土增稅優惠」,比一般繳納公告土地現值20~40%的土增稅還划算,達到節省土地增值稅目的。

持有愈久土增稅愈多

劉坤圖說,夫妻贈與是免贈與稅,但需要留意的是,若丈夫贈與給妻子,妻子再出售給第3方,土增稅是依照丈夫買入時間作為基期,再換算漲幅課徵土增稅;另外,若土地在出售前1年有出租或營業行為,也不可適用自用住宅土增稅。

除 了夫妻贈與後再出售房屋可節稅,一般二等親贈與若採分年贈與,也有節稅效果。21世紀不動產總部特約代書楊美鈴表示,每人每年有220萬元贈與免稅額,比起以往二等親內採登記「買賣」方式避開贈與稅,現在國稅局稽查追蹤資金流向嚴格,許多長輩改採將房屋贈與給小孩,且以每年220萬元、分年贈與。

轉送小孩採分年贈與

舉例來說,市值1000萬元的房屋,公告土地現值若為300萬元,先扣除220萬元面稅額,剩餘80萬元的10%,等於贈與稅僅8萬元。楊美鈴指出,相較等值現金來換算,贈與不動產的贈與稅划算很多。

2012年4月14日 星期六

節稅有撇步 列舉扣除額減負擔

保留交易契約單據 方便提出扣抵申請 

2012年04月14日

【張琬聆╱台北報導】財政部調升100年度售屋所得金額比率標準,去年賣屋者將繳納比往年更高的所得稅額,為減輕稅負,民眾可「列舉扣除額」提出貸款利息支出、賣屋財產損失證明,達成節稅效益,若為2年內購買自用住宅的換屋族,還可扣抵賣屋所得。

去年若有登記房屋所有權移轉的售屋者,今年5月就須繳納財產交易所得稅,計算方式為成交價格減掉當初買屋價格及其他支付費用(如:相關稅費、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後的所得金額。

若未能提出成交價格證明,將依各縣市公告的「房屋評定現值」計算,但今年財政部調高售屋所得金額比率標準,如台北市房屋課徵率從去年的37%提高為42%,新北市板橋區房屋也從去年21%提高到28%,增加不少稅負。

對單純售屋者來說,若售屋虧損,可檢附當初買賣憑證、契約書、支付資金證明等文件,列舉「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額度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財產交易損失無上限

太平洋房屋契約部協理蕭朝陽強調,財產交易損失無金額上限,可在之後3年的交易所得中扣除,扣到所得剩零為止,提醒民眾將買屋契約書妥善保存,若不慎遺失則無法證明虧損,也就無法提出扣抵申請。

若 是買賣房屋皆為自用者,從產權登記當天起2年內,假設買屋價高於賣屋,可以「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抵扣或退還所得稅額。例如王先生年初以200萬元賣掉 當初購買100萬元的房子,本須申報交易所得100萬元,若同年換購300萬元房子,因高於售屋價格,就可抵扣所得的100萬元後再計算稅額。

此外,購屋申請房貸所產生的利息支出,也可利用「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節稅,只要符合自住條件,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將當年度利息支出減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最多不得超過30萬元。

蕭朝陽建議,民眾買賣房屋時,任何憑證都要保留完善,包括各式服務報酬如:仲介費、刊登廣告費、搬運費或清潔費等。茂達地政事務所地政士朱仲齡提醒,許多人 使用自然人憑證報稅,雖然能輕鬆取得各項所得資料,但卻無法得知出售房屋的所得資料,民眾須主動申報賣屋所得收入部分,以免日後遭國稅局發現、補稅。

買賣房屋節稅各種方式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2012年3月12日 星期一

炒地 炒房 逃漏稅 不肖建商海撈

中國時報【王莫昀╱台北報導】

炒地、炒房、逃漏稅,不肖建商花招多,只要敢玩,便可海撈大筆錢財!撰寫《黑心建商的告白》等暢銷書的作家Sway說,時下最常見的手法,就是建商 老闆以自己名義或人頭買地,與自家建設合作,景氣好時,與公司一起獲利,若有風險,則反手賣給公司,不論那一種方式,對老闆來說,都是穩賺不賠、「百利無 一害」。

曾在建設公司工作的Sway透露,之前就有大咖投資客覺得一戶戶炒房,太累人,想轉型做建商,不料去年奢侈稅實施,被國稅局等單位盯上,才不了了之。

「光明正大、一切合法,想玩的建商就有很多管道可以避稅、拉抬房價、地價!」Sway說,像是一些大型建商,買地放一、兩年,或是適巧附近有標售案高價標出,即可找三家估價公司進行資產重估,高價轉賣給子公司進行套利,前兩年景氣好時,半年左右地價就會增值,不論子公司、母公司都有得賺。

一位陳姓業者不諱言,上述方式可讓建商美化帳面,爭取銀行信任,貸到更多資金,若是上巿公司營收獲利增加,股價自然也就蒸蒸日上,至於子公司不一定要推案,可選擇直接脫手,這時也有機會採取其他手段避稅。

業者指出,有些建商先以人頭購地,採合建分售模式推案,與消費者簽約時,土地由地主個人售予,占總價七成;建商只賣房子部分,占總價三成,這樣建商就可避稅,地主則可以捐錢給基金會等方式減少稅負負擔。

為了美化帳面,建商有時會將建案賣給公司關係人,陳姓業者表示,有些建案只賣五成,卻對外宣稱銷售一空,公司帳面好看,股價拉高,關係人手上的房子 另行脫手還可再賺一筆,且多賺的金額不會算到公司頭上,拉高公司稅金負擔;景氣不好時,則可減少公司貸款等資金壓力,由個人申請房貸也較好操作。

Sway說,想要超貸,建商只要關係好,就有機會,另有一種情況是採聯貸方式辦理,建商先用自己資金買下土地,放一陣子,土地重估,再用聯貸方式貸出更多錢來。

2011年12月24日 星期六

防兒不養老 父母贈屋先信託

簽訂「附負擔贈與」可討回資產

【張琬聆╱台北報導】有些父母因愛子心切,或想利用贈與房產來節稅,選擇買屋送給子女,卻擔心子女任意變賣房產,或不願負擔撫養義務,搞得自己老無所歸。 專家建議,買屋贈子女可利用「信託登記」、簽訂「附負擔贈與」契約等方式來保障自身權益,贈屋後若發現子女不盡扶養義務,父母則可主張「撤銷贈與」討回資 產。

過去「養兒防老」的觀念已非定律,為避免子女「有房子就不要老子」的狀況發生,父母可做「抵押權設定登記」,讓彼此成為債務關係,子女若拿房產去借貸,銀行會認定為二胎而拒絕借款;或採取「預告登記」方式,使產權無法任意移轉。 

此外,父母也可用信託方式來管理房產,父母贈屋給子女後可選擇登記「自益信託」,父母登記為受委託的所有權人,能全權管理處分房產,子女則設為房屋的委託人與受益人,能接受財產利益的保障,但因子女為委託人,恐有任意撤銷信託之虞。
                         

抵押設定免遭借貸

但上述作法只能避免子女對房屋動歪腦筋,送出的房子仍覆水難收,誠業地政 士事務所代書徐進達建議,可在贈屋前登記「他益信託」,例如父親買屋後信託給母親,此時父親是委託人,母親為行使房產所有權的受託人,然後設定子女為受益 人,並詳列信託內容,明定房產的使用方式、利益分配,及如子女成家立業後、或30年後始能移轉等彈性內容,不用直接贈屋給子女,也能讓子女享受房產的獲 利。

1年內行使撤銷權

中信房屋資深法務專員白宗益表示,贈屋後若反悔可主張「撤銷贈與」,但除非子女對父母有侵犯行為,或不盡扶養義務,且在此情事發生的1年內上法院行使撤銷權,否則要討回房產並不容易。
白宗益建議在贈屋之前可簽訂契約,設定「附負擔贈與」,明白約定子女須負擔的任何條件,例如撫養義務、生活照顧等內容,子女若不履行,則可依約撤銷贈與,或要求履行負擔。